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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对于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2018年1月设立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销售额中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且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