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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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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我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请问有哪些税收优惠?

问:我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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