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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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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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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2019年12月购进一台50万元的机器设备,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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