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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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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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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类(2021年4月热点问题)

1.最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4.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什么系统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七条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5.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6.印刷制作业务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7.图书批发零售环节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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