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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延续了,我公司要办理缓税,在电子税务局该怎么操作呀?
答: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纳税人依法申报后,界面会自动弹出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提示,确认延缓缴纳的纳税人,您仅需点击“确认”按钮,规定范围内税费缴纳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2.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2021年度个税汇算申报表中不显示?
答:请您查看并确认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的“扣除年度”是否为2021年。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3.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