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2-2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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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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