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事宜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年第1号发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调整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其他金化合物(海关商品编号 284330009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海关商品编号7113191100)”的,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调整后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所附目录停止施行。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doc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