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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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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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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解读新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将随之同时废止。


那么,这次海关总署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又有哪些新变化需要一线海关监管人员和进出口企业关注呢?请看以下详细解读。


一、修订《办法》的目的及意义


(一)出台新《办法》是海关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的最新行动。


《办法》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明确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作为海关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原则(第三条);同时通过增设一系列制度,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境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制度,明确细化评估审查程序及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在境外评估审查、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合格评定、控制措施等制度中充分贯彻《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细化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义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在授权范围内补充违反备案变更规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离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强相应规定的可操作性(第五章)。


(二)出台新《办法》是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完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的有力举措。


新增《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立法依据(第一条);明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作为进出口食品监管依据(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细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条件限制进口、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等控制措施的具体方式及适用情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其中特别明确规定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海关可以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三)出台新《办法》是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的制度成果。


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明确进出口食品监督管理、进口食品现场查验的具体内容(第十条、第二十八条);固化《海关全面深化改革2020框架方案》实施成果,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明确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第六条)。


(四)出台新《办法》是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规章结构布局的具体体现。


《办法》整合吸纳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5部单项食品规章中的共性内容,其他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同时,考虑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由许可审批项目调整为备案管理,并已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现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一并予以废止。通过本次修订,在海关进出口食品监管领域基本形成以《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为基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为辅,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执法体系。


二、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内容变动


(一)食品进口。


1.引入“合格评定”概念,明确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的内容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具体解读:该条款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进口食品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整合食品进口全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9项内容,使进口食品监管工作更加科学严密。


2.明确需对境外国家(地区)评估和审查的情形,以及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和方式


《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评估和审查的情形、内容、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


具体解读:上述条款进一步细化了海关总署可对境外国家(地区)评估和审查的6种情形,其中明确了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可以启动评估和审查。另外,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更明确了海关总署可通过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多样灵活的评估审查方式为进口食品监管带来极大便利。


3.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实施自主审核,并积极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具体解读:上述条款明确食品进口商应建立自主审核制度,海关对其审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了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4.明确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问题。


第三十条规定,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具体解读:《办法》生效后,再申报进口的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就不能在境外加贴或入境后整改加贴了,必须在境外就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相关进口商应关注这一要求,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5.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进口食品实施差异化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提高监督抽检比例、逐批验核检验报告等具体控制措施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暂停和禁止进口控制措施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当食品安全风险降低至可控水平时,以上控制措施的解除条件。


具体解读:新《管理办法》细化了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或国家(地区)输华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逐批验核进口商提交的检验报告、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上的运用。


(二)食品出口。


1.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具体解读:该条款规定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使出口食品监管内容和流程环节更具清晰性和科学规范性。


2.明确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具体解读:该条款明确了海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监督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3.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概念


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具体解读:首次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概念,明确在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海关可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出口食品申报程序。


4.新增对被通报的出口食品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具体解读:该条款增加对被通报的出口食品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体现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日趋完善


5.删减了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等内容要求


《办法》删除了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的要求;删除“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描述。


具体解读:《办法》既保留了满足出口食品追溯所需的基本信息,又减少了企业负担,为出口食品贸易提供了更多便利。


三、结语


新《办法》是现行规定自2012年实施后近1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款从原来的64个条文扩展为79个条文,同时兼容了《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内容丰富,要求具体,并非简单的一个解读就能涵盖全部内容。


因此,海关一线人员和各相关进出口食品企业人员应该自觉加强对新《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学习,主动掌握新要求,提前做好新《办法》施行的准备工作,才能确保进出口食品贸易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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