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8-25
发文字号:
汇综发〔2009〕106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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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自1996年2月26日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需求,便于境内外机构和个人了解我国外汇管理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96]汇政函字第48号)废止。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2.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记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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