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28号)规定,对于在2009年1月1目前已批准享受定期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可享受优惠过渡期的减免税事项,仅指《关于<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的批复》(粤府函[1988]178号)第六条规定的内容。
二、加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前新建或新购置房产而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给予补办备案手续并享受减免至优惠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