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5-17
发文字号:
沪地税财行〔2012〕21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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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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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现就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当年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自用或出租的土地,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二)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


  三、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当年度内仓储设施用地增加的,需就增加的土地面积再次备案,并从取得土地的次月起按规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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