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07-29
发文字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机关: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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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本公告从2015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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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从2015年1月8日起全文废止。参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出如下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出如下调整:车库、车位、店铺、别墅预征率为4%,住宅(不含别墅)及其它建筑物预征率为3.5%。从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统一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2366-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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