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1〕10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