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创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强调“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并要求“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决胜阶段,是深圳经济特区勇当“四个全面”排头兵,把握三个定位、实现两个率先的决战阶段。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城市创新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当前,我市科技创新正从“跟跑”向“领跑”转变,全球新一轮科技创新和产业革命风起云涌,历史性机遇稍懈即失。必须牢牢把握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法”和“减法”、当前和长远、力度和节奏、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科技和产业创新中心”这个战略任务,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找准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紧紧扭住科技创新这个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瞄准关键领域、薄弱环节,主动谋划、持续发力,推动创新跨越发展;进一步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克服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瓶颈、可持续创新发展基础支撑等障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制度政策上率先做出前瞻性安排,在已经打下的良好基础上,加快速度换挡、加快动力切换,释放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活力,率先实现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试验区、首个以城市为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圳经济特区肩负着为国家发展探路觅径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创新,努力在创新驱动发展上寻求更大突破,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探索新路、积累新经验,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履行党中央赋予深圳经济特区的历史使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实现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的耦合协同,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实现创新跨越式发展。
《若干措施》的制定,旨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打造国际化科技和产业创新中心,提供政策保障和战略引领。
二、文件起草思路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通过《若干措施》政策的供给,用政府的有形之手,弥补市场缺失环节、帮助创新主体主动创新、引导创新主体明确创新方向和激发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着重把握好五个关系:
一是把握好“加法”和“减法”的关系。政府要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缺失环节,多做“加法”;政府要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多做“减法”。
二是把握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做好创新驱动的顶层设计,既要考虑当前创新发展实际,又要为创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是把握好力度和节奏的关系。创新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需要稳步、持续、阶段性推进。
四是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从主要矛盾入手,找准主攻方向和突破口,逐渐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机制障碍,释放全社会创新活力。
五是把握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努力解决好“越位”和“缺位”问题。
三、文件政策框架
国务院在同意支持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文件中,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开放创新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五个战略目标。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我们围绕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形成了“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打造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打造新兴产业聚集区;强化对外合作,打造开放创新引领区;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区”政策框架,注重把握好五个衔接。
一是注重与我市已有政策衔接。《若干措施》是在保持原有政策优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大设施、大项目、大工程的推进;更加注重创造有利条件与创新主体分享创新成果收益,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更加注重国家、省、境外创新资源的衔接、整合和互动。通过政策梳理,对实施效果好的政策,但因国家政策调整,我们以新的政策代替原有政策。如,用研发加计扣除补助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代替“33条”中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政策。同时,针对我市科技创新短板和不足,《若干措施》保留了原有对创新载体、重大科技项目、众创空间、创客支持政策。
二是注重与国家、省政策的衔接。为使国家、省政策能够在我市真正落地,我们将国家、省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在《若干措施》中进行了细化和落实。《若干措施》将中央8号文件提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收益比例提高至70%以上;放宽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使用限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以科技创新券方式,支持发展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提供科技服务;粤府1号文件提出的“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等政策,也在《若干措施》中得到了具体落实。
三是注重与WTO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的衔接。为与WTO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的衔接,我们特别将《若干措施》交由市公平贸易促进署进行审查,该署认为,本措施涉及的企业研发支持,风险较低;对高校、科研机构、个人的政策没有风险的。
四是注重与“人才20条、提升企业竞争力”两个政策的衔接。根据3月15日会议精神,《若干措施》与其他两个政策进行了衔接。《若干措施》围绕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激情和创新活力这个主题,从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的问题和瓶颈入手,在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围绕问题导向,提出满足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实际需求的措施,未涉及人才激励、引进、培养、使用和评价以及创新型产业空间保障与供给等内容。
四、主要政策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四个方面、62条措施,其中47条属于新增政策,占75.8%,15条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加大了支持力度。
创新科技管理机制涉及19条(第1至19条)。包括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加快高水平创新载体建设、建设高水平大学和新型科研机构、实施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创新项目等内容。实施财政科技投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第1条);落实国务院64号文件,通过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技计划项目机制,改革政府科技部门管理职能(第2条);针对创新主体提出的财政资助资金使用限制,放宽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第3条);下放财政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准许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议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第4条);允许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将职务发明转让收益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提高到70%以上(第5条);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改进政府采购制度(第6条);为更加注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科研活动和运营方面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动力,打造世界级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在推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改革方面提出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科研院所登记及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等措施(第7、8、9条);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政策,建立全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第10条);在原有支持国家、省、市各类创新载体、重大科技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对国家级创新载体在深圳建设分支机构、以科学家命名组建科学实验室、承担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依托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为核心设立专新型科研机构、经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支持”条款(第11、13、15条);为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我们增加了“与国家联合组织重大科技计划专项,共同探索科技投入和科技计划管理新模式、新机制”条款(第17条),积极争取在信息网络、移动通信等优势产业领域,与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组织重大科技专项,聚集国家创新资源。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涉及15条(第20条至34条)。包括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产业配套服务和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等内容。在已有培育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第20条);“33条”政策中实施较好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补助金制度因违法当前国家有关规定,改由研发加计扣除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代替(第21、22条);支持产业技术联盟登记为企业法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第23条);为促进产学研合作,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企业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实验室或研发中心,推行高校教师和企业工程师共同指导和培养学生的双导师制度(第24、25条);高新技术企业对科研人员股权奖励,按规定分期缴纳税款外,支持企业减轻科研人员相应负担并予以企业研发支持(第26条),此条款是我们在工作中,发现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在取得股权现金收益以前,缴纳税款存在较大困难。为鼓励和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激情和活力,支持企业减轻科研人员相应税负;准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第28条);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放宽至30%(第29条);通过科技创新券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产业链配套、高端增值和创业辅导等科技服务(第31、32、33条)。
强化对外合作涉及8条(第35条至42条)。包括统筹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深化深港创新合作、促进军民创新融合等内容。落实和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在境外战略布局和行业龙头企业在境外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35条);“引进来”:对境外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予以研发支持(第36条);探索深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资金、仪器设备跨境使用方式,促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第37条);配合推进“深港通”试点,争取探索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推进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支持两地青年创新创业团队在深发展,积极推进深港边界地区开发,打造深港科技走廊(第38条);为开展深港科技合作的相关科研人员,提供“一签多行”等便利化出入境服务(第39条);落实军民融合创新国家战略,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建国家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强化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军民统筹协同协作、实施我市军民融合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工程,支持军地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第40、41、42条)。
优化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涉及20条(第43条至62条)。包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内容。
在知识产权方面,针对调研中提出的企业维权难问题,建设集申请、预警、鉴定、维权援助、纠纷调解、行政执法、仲裁、司法诉讼一体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第44条);支持企业查明海外知识产权法律、条约、规则等,支持企业开展涉外案件案情分析,支持社会力量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第45条)。加强知识产权运用,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用于核心专利和高价值专利组合的收购、转移转化、投融资(第47条);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向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实际坏账损失,予以事后风险补偿(第48条);支持企业专利申请与维护,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申请费和代理费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后支持。奖励年授权发明专利达到10件以上、增长率超过30%、国内发明专利维持时间7年以上,发达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单位(第49条)。
在保障创新型产业用地方面,建立以合理成本提供产业用地、同时限制土地次受让人的供应新模式(第50条);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孵化器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以按栋、层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第51条)。
在支持众创空间建设方面,全面落实《国务院支持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建设众创空间,支持创新创业(第52、53、54条)。
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面,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创业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第55条);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至5%。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第56条);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利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的单独层次,支持深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第57条);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QFLP)试点,鼓励境外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本市创新型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范发展网络借贷(第58条)。
在提升创新文化软实力方面,为营造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环境,建立容错试错机制,设立创新名人墙、肖像馆,建设高水平智库和专业图书馆,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第59条);完善科普教育体系,加大主流媒体科普宣传力度(第60条);强化科普教育基础设施,对社会力量按照科普展示标准建设科技传播馆的,予以建设费支持(第61条)。
附则部分规定了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最高金额、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办法与操作规程、定期开展政策调查与绩效评估以及文件有效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