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二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有效期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经认定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二批)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