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评估,《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