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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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6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先后从2010年开始,以年度为周期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规定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 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管部门将商品房划分为住宅、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的情况,我局根据不同住宅类增值水平将住宅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其他非住宅类划分为写字楼、商业经营用房、车位。

三、本次公告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的规定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并结合广州市房地产市场的情况,本次公告延续之前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暂未进行调整。          

四、对于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五、本次公告的政策执行时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从2010年开始,以年度为周期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公告。考虑到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本次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执行,暂不设1年政策有效期。

六、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七、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申报期限

按照一般惯例,预征税款的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前。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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