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商务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2019年11月1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扶持办法所涉及的经南沙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除满足扶持办法第一条要求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2018年1月1日起注册落户南沙,经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的专家评审会议通过,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含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下同);
(二)已纳入广州市或市级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人工智能企业库且落户南沙的企业,并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
(三)2017年内注册落户南沙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的人工智能企业。
第二条 享受扶持办法奖励的人工智能企业应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中须约定拟申请的奖励类别,并遵照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奖励类别申请奖励,扶持办法印发之日前注册落户的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章 开办奖励
第三条 扶持办法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享受开办奖励的企业,其设立或迁入本区的工商登记时间,以及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均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企业设立或迁入的工商登记时间,以营业执照记载的日期为准(非企业性质的人工智能产业科研机构,以其主体登记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开办奖励的特殊情形包括: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扶持办法第二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从区外迁入本区并进行增资的企业,以企业迁入本区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量,以及在本区新增纳税总额为基数,按本实施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扶持办法第二条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第三章 科研建设补助
第五条 人工智能企业在本区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实验室、人工智能产业相关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本区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技术交流服务,以及供区内相关机构参观考察、展示等服务的,应在项目建设前将相关设计方案、成本预算等材料递交至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科研建设补助采取后置补助的形式进行。
扶持办法实施后、以及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启动建设的,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的,不予科研建设补助。
第六条 扶持办法所称的科研建设实际总投入包括科研场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科研建设补助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企业需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材料。
第四章 研发投入补助
第七条 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采取后置补助的方式进行,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申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或其他资金。由申报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且应以经南沙区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确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依据。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经费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如发现企业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报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本区有权取消补助资金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5年申请市、区科技项目的资格,未来5年内不推荐该企业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且依法追究该企业法律责任。
第五章 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公用房租金补贴,人工智能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是指由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及研发测试生产等专用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仓库等)。
对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的企业,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申请时间为企业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办公用房购置补贴,人工智能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的,购买时间应当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本条所称人工智能企业购置的办公用房是指由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及研发测试生产等专用场地,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仓库等)。申请补贴时间为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次年。
第十二条 人工智能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应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出(转)租、出售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其已经获得的资助应当退还本区。
第六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才奖励(包括骨干人才奖励、高管人才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港澳及外籍人士按扶持办法及本章规定申请人才奖励也应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
(一)申请骨干人才奖励,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2、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申报时仍在申请单位工作。
符合以上条件的,参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发展的经济贡献给予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其中,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二)申请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奖励,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或高级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或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首席架构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含港澳及外籍人才);或经本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级管理、核心技术人才。
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企业本部的董事会成员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命的管理层,包括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相当层级职务的高级技术人员指的是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及具有前述执业证书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包括总工程师、技术总监、总指挥、总设计师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劳动合同中签订的高级技术人员。
2、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其中科研机构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所在企业应在当年所获经营贡献奖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奖励额最高为其上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60%,并从企业经营贡献奖中优先扣除,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个人账户。若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奖励总额低于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奖励总额,则按照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奖励总额与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奖励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对于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在南沙区人工智能企业中获得的非薪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补贴。
第十六条 扶持办法所涉及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指高级管理、技术人才从所属人工智能企业获得的股东分红;“‘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指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将其从所属人工智能企业项目退出时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的金额。
第七章 经济贡献奖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连续4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人才奖励,下同)。
第十八条 2017年1月1日起从广州市内非南沙区内新迁入本区且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其经济贡献奖励按照广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新落户南沙或从广州市外迁入本区且经认定的人工智能企业,其经济贡献奖励按照扶持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十九条 本区鼓励区内产业基金投资落户南沙的人工智能企业,支持区内人工智能企业发展。
第二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本区人工智能企业的,经审核同意,受托管理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可获得相应奖励。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奖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工商注册地在本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股该人工智能企业的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以该人工智能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实收资本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的日期为准。
3、在本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股的该人工智能企业在本区注册/迁入本区的日期需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以该人工智能企业的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
4、该人工智能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5、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直接投资,而是间接投资至落户本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应出具相关投资路径证明,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扶持办法及上述规定对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实际投资额以人工智能企业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际收到的资本金额为准。多次投资的,按照在申报期限内的累计实际投资额进行一次性申报,奖励申报期限为扶持办法有效期内。
第二十二条 人工智能企业申请的贷款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通过审批,且企业应实际取得贷款资金,具体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发放凭证的日期为准。企业贷款项目满一个完整年度(即12个月)后申请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不满一年的贷款项目计算贴息时以贷款实际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第九章 技术配套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经有关政府部门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认定级别分别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工信、发改等人工智能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按照扶持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
第二十五条 部分重点国家级平台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互联网+”重大工程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工程等项目,本区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十章 应用推广奖励
第二十六条 应用推广奖励参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南沙区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一章 申领兑现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扶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可申请扶持办法相关奖励,享受奖励的企业在本区注册/迁入本区的时间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以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日期为准)。申请本扶持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区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人工智能企业的认定与奖励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
企业向政策兑现窗口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区科技部门负责资料初审;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企业数据,提出拟拨付的企业奖励金额。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支持对象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定
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提请由分管主管部门工作的区领导牵头,会同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南沙开发区金融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等部门组成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四)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1、企业扶持评审小组会议纪要签批后,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五)事后抽查
区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申请开办奖励、经济贡献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5、南沙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含扶持年度与企业首次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7、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企业申请科研建设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科研建设设计方案及资金预算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项目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设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等评估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学仪器、装备、软件的投入证明、固定场地相关投资证明、科学仪器、装备、软件的购置发票等(原件);
7、人工智能实验室、培训中心、展示体验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场地使用(新建、购置或租赁)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企业申请租金及办公房产购置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场地说明,应包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等(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5、房屋租赁或购买合同、租金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6、《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契税完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7、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人才奖励,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骨干人才奖励、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广州南沙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原件,骨干人才提供);或《广州南沙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奖励申请汇总表》(原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提供)
4、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外籍人员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备注国籍);
6、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7、区税务部门出具的记载申报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实缴税额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纳税清单(原件);
8、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明细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证明、本人无违法犯罪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在企业担任相应职务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在科研机构中担任高层管理人员或学科带头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1、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12、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 、申请人通过所属人工智能企业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及纳税清单(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由区地税局出具)(原件并加盖公章);
5 、人工智能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及关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投资性收益收入或“股权转让所得”收益收入相应纳税凭证(原件并加盖公章);
6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所属人工智能企业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四条 企业申请金融支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入股人工智能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投资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人工智能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企业存续期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区内人工智能企业的投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人工智能企业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被投资入股的人工智能企业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银行流水、股权证明(以上原件并加盖公章);
8、(间接投资时提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区内人工智能企业投资的项目架构证明、每一层架构法律实体对应该项目的投资决策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人工智能企业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被投资入股的人工智能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核原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核原件);
5、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还本付息明细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贷款用途说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申请贴息补助的需提交出质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押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9、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配套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并承诺自获得奖励扶持后,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对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南沙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获奖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国家、省或市级拨款的到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申请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奖励,需提供相关认定证明材料(立项合同及认定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奖励,需提供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及立项合同书或任务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与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含南沙区政府)或区商务、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门签订的投资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十年内(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存续期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各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孳息,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企业与区内签订投资协议,且企业未按投资协议按期完成注册、验资、达产等承诺,政策牵头部门有权终止或调整奖励金的发放。
第三十七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条件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扶持办法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帐号。企业或个人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由管委会、区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对于原落户南沙并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确定的扶持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企业及个人的认定与奖励申报资料并会同区科技部门进行资料初审,负责奖励资金的提请与申请拨付;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应用推广奖励中资金预算、申请受理、审批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统计关系等情况;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确定企业主营行业类别、注册登记情况;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房屋情况证明,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由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实施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含”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年度净资产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数据为准。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对本区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
第四十三条 各项奖励从首次满足扶持条件的年度起算, 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本实施细则的年度为自然年度,企业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的,即可享受相关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所称的“新落户南沙”、“在本区新注册、新迁入的”人工智能企业,指2017年1月1日起在南沙落户、在南沙注册或迁入南沙的人工智能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商务规字〔2019〕2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