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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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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真正做到“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一)全面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各地要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各项疫情防控经费补助政策,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对疫情防控、救治等所需的医疗卫生经费,以专项资金等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年初疫情防控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

(二)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0〕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强化政策统筹,增强政策的针对性、预见性和协同性,有效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全面梳理现有的科技、人才等涉企补助政策,尽早谋划、尽早兑付,确保企业及早获得政策资金支持,尽快恢复提升产能。

(三)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帮扶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或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强化预算支出管理

(四)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大力压减部门支出和“三公”经费,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各类节庆活动,市级2020年因公出国(境)费执行数比上年压减三分之一以上,会议费、培训费、课题费、差旅费执行数比上年压减25%以上,节省下来的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企业扶持等经费保障。

(五)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运用零基预算理念,优化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严格按照保疫情防控、保复工复产、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顺序,科学合理安排支出预算。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地方自有财力,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坚决兜牢“三保”底线。

(六)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创新优化业务流程,确保政策早落地、早见效。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疫情防控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企业直接采购。

(七)加强资金统筹使用。各地要统筹中央和省、市下达的财政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费需求。加大财政存量资金和资产盘活力度,对因疫情及形势变化不具备实施条件、进展缓慢、预计难以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所需资金保障。市级各部门要对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重新梳理,对已出台、拟出台的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培育重点新兴产业等相关政策资金需求,原则上应通过部门内部项目调剂予以解决。确实难以保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财政资金管控

(八)加强财政库款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前财政收支情况,密切关注本地区库款情况,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确保正常支付需要。规范暂付性款项管理,大力清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强化预算约束,防止暂付性款项挤占库款,将库款规模恢复到安全区间。加强库款运行监测,完善库款调度机制。收支矛盾突出、库款流动性紧张的区县(市)和开发园区,要及时报告,按规定办理专项调度资金。

(九)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和相关预算调剂程序,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手续完备、凭证齐全。严禁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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