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11
发文字号:
沪税函〔2020〕9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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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推行便捷支付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离境退税便捷支付等服务举措,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方式


  境外旅客按照现行规定在本市离境口岸办理退税专用场所申请退税时,可在现有的现金、银行转账两种方式之外,选择第三方便捷支付方式。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本市首批第三方便捷支付方式为支付宝。


  二、提高“即买即退”办理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税函〔2019〕9号)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


  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退税商店申请办理试点服务的退税物品销售额不得超过11万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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