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等4份文件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项中“对涉及安全及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优先选用省内企业生产的传感器及智能化仪器仪表等产品”的表述。
(二)将第九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中的“省工商发展资金”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三)将第十二项中的“省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修改为“省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四)将第十八项中的“各地市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修改为“各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的”。
(五)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厅”,“国土厅”修改为“自然资源厅”,“林业厅”修改为“林业局”,“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修改为“金融监管局”,“福建银监局”修改为“福建银保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合并修改为“省税务局”。
二、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60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六点“拓展市场”中“(一)探索‘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带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软件产品、集成电路设计产品、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产品,或软件服务及解决方案的本省使用单位,省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资金补助,最高可达软件产品或服务价格的30%”的表述。
(二)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厅”。
三、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四点“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中关于“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整体转型为服务业企业,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和企业对当地的税收贡献给予奖补”和“对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的表述,并相应删除该内容责任单位中的“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厅”,“国土厅”修改为“自然资源厅”,“地税局”“国税局”合并修改为“省税务局”;删除“物价局”。
四、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一点第四项中“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高成长企业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49号),企业要素保障实行‘直通车’服务”的表述。
(二)将第一点第四项中的“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优先统筹解决”修改为“重大项目用地、用林、用海、能耗等指标由各地给予统筹解决”。
(三)将第二点第一项中的“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支持各地组建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实现市场信息共享、营销渠道共享、互惠互利”修改为“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等各种‘手拉手’活动”。
(四)将第二点第二项中的“建立省直部门联动、省市县三级互动等工作机制,积极支持企业对接各行业、各区域的大宗采购项目,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使用省内工业品。完善各地工业品推荐目录制度,加强供需对接,加大服务协调工作力度,促进闽货闽用”修改为“建立省直部门联动、省市县三级互动等工作机制,加大服务协调工作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对接各行业、各区域的大宗采购项目”。
(五)删除第四点第一项中“在福建省内注册实行独立核算”的表述。
(六)将第六点“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中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省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修改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七)将第七点第四项中的“各地经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修改为“各地工信部门要及时收集上报”。
(八)删除第八点第二项中“省经信委工业技改专项和县域产业发展专项切块资金中预留30%资金,根据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分配下达奖励资金”的表述。
(九)将全文中的“经信委”修改为“工信厅”,“地税局”“国税局”合并修改为“省税务局”,“质监局”修改为“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修改为“金融监管局”,“福建银监局”修改为“福建银保监局”,“国土厅”修改为“自然资源厅”,“环保厅”修改为“生态环境厅”,“林业厅”修改为“林业局”,“海洋渔业厅”修改为“海洋渔业局”;删除“物价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修改后的版本见附件。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创新转型、实施《中国制造2025》,打造产业升级版,现就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出如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
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到2020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和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均超千亿元,形成20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累计实施“机器换工”10000台(套)以上,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建设20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主攻方向如下:
(一)数控一代。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装备数控化水平。
(二)智能装备。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纺织机械、工程机械、建材机械、轻工机械、食品包装机械等智能化专用设备。
(三)机器换工。在机械装备、纺织鞋服、建筑建材、轻工、食品、电子等重复性操作多、劳动强度大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四)智能服务。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提供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服务。
二、推进试点示范
(五)深化泉州“数控一代”示范工程。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泉州加快推进“数控一代”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动泉州产业智能化跃升。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泉州市3000万元,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泉州市人民政府
(六)扩大区域试点。选取若干基础较好的市、县(区),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优先支持区内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省级财政对获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的市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获省级试点示范基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开展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优先推荐省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八)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省工信厅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省级财政均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省内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省工信厅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省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三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
(十)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总部政策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总部或子公司在省内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成功并购海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省工信厅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省级财政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发挥福建省工业园区建设基金的引导作用,在原有8000万元社会资本收益补差资金基础上,省级财政每年再新增安排2000万元,优先支持智能装备专业园区建设。每年优先支持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属省级及以上重点智能装备园区的项目用地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由地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投资集团
(十二)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省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加大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符合《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资助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树立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市场开拓与服务创新
(十四)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购买51~100台(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企业参与省外招标,省工信厅对项目中标且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中小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采购系统,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额5%给予奖励;省外中标及新增配套采购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800万元。支持本省行业协会组织装备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对纳入省商务厅年度展会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予以参展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支持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单价在200万元以下、属于成套技术装备或单台设备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其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省工信厅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