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04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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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和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二、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税务机关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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