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17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0〕262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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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批复

临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呈报〈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请示》(临政报〔20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费县参与“亩产效益”评价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试点适用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其中,“亩产效益”评价A类(优先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3.2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2元/平方米;B类(支持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5.8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3.6元/平方米;C类(提升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8.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5.6元/平方米;D类(限制发展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6.4元/平方米;未纳入“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为县城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高新技术企业按“亩产效益”评价等级对应的适用税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按照50%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二、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推进机制,积极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定运行,取得预期效果,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方法、积累经验。

三、你市要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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