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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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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有关要求,支持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22日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强化各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稳定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绿色发展导向。坚持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推动各地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降低能耗强度,走高质量、高效益、低污染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优化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的双重作用,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小、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少缴纳调节资金、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调节资金并追加赔偿资金。

(三)聚焦环境重点领域。认真贯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统筹资金集中支持节能减排、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三、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根据各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按照梯度递减的标准,向各市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以下简称调节资金)。调节资金与省级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共同建立“环保资金池”,统筹用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

根据各市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单位GDP能耗情况,按一定比例向各市返还调节资金。一是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市,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返还。二是实施与排污强度(单位GDP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市进行奖励。三是建立节能奖惩机制。根据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结合各市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进行奖惩,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扣减资金。

五、完善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一)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臭氧等5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向省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的市,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根据各市国控、省控考核断面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和水质类别提升情况,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一是对考核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的市给予补偿,考核不达标的市向省缴纳赔偿资金。二是对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排名前3位的市给予补偿,排名后3位的市向省缴纳赔偿资金。三是对断面水质较考核目标水质提升类别的市给予补偿。

(三)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重要水源地等纳入补助范围,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补偿资金规模。

(四)实施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下同)实施生态补偿。一是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二是建立考核赔偿制度,根据考核指标对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情况,违法违规问题督察检查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和基本补偿资金确定赔偿资金。

六、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

对返还和奖补资金,各市可打破各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向,与本地安排的节能环保资金整合,根据当地环保工作实际,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统筹用于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相关工作及保障信息化监控设施、执法等能力建设。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集中力量解决环保突出问题,推动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和奖励各市后,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将其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全力推进,确保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的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协调调度等工作。各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明确具体推进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推进措施,最大程度发挥资金和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明确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各项节能环保数据(需国家下达的考核数据除外)。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相关数据,及时向各市收取、返还、奖励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市要强化目标和效益导向,切实加快环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办法

2.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3.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4.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5.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

6.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附件1


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是指根据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的调节资金。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实施对象为各市政府。

第四条 收缴标准为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市)8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800元/百公斤计算),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市)6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600元/百公斤计算),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400元/吨(其中,氨氮按照400元/百公斤计算)。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每年收缴一次,各市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年终体制结算上解省财政。调节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属地企业另行收取。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依据的污染物种类、收缴标准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核定、收取各地年度调节资金金额。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除按政策规定返还和奖励各市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支出外,其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各市年度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制度。

对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按收取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的60%返还;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市,适当提高返还比例,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总额以收取该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为限;对未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1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比例最低为40%。各市要以返还比例为基准,建立对所辖县(市、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

第三条 建立与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市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00万元,排名每下降1位奖励资金减少100万元,以此类推。

第四条 建立节能奖惩机制。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为依据,对各市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市,奖励5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市,奖励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市,扣减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市,扣减500万元。

第五条 单位GDP能耗变化幅度计算方法。单位GDP能耗=商品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地区生产总值(万元,不变价)。单位GDP能耗变化率(%)=(当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上年单位GDP能耗×100%。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下达、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单位GDP能耗指标的核算、下达和考核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提供的年度单位GDP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情况,核定各市资金返还及奖罚金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3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向各市补偿或者由各市缴纳赔偿的资金。

第三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市的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PM10、SO2、NO2、O3占5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的权重分别为40%、20%、5%、15%、20%。

第四条 5类主要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省控及以上监测点位统计数据,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采用国控监测点位统计数据。

第五条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

第六条 按照污染物单位浓度80万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单位百分点20万元的标准,计算各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各市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4季度补偿资金之和。

各市某季度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浓度)×40%+(上年同季度PM10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浓度)×20%+(上年同季度SO2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浓度)×5%+(上年同季度NO2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浓度)×15%+(上年同季度O3浓度-本年考核季度O3浓度)×20%〕×80万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上年同季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20万元/百分点。

第七条 PM2.5、PM10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NO2、SO2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2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自该年度起继续按照本办法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4


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优良水体逐年增加,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的原则,通过监测评估各市纳入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以下简称考核断面)达标、水质类别提升等情况,建立地表水生态补偿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市考核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给予各市的补偿或各市缴纳的赔偿资金。地表水生态补偿资金包括断面达标补偿资金、达标指数补偿资金和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

第四条 国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生态环境部确认的监测数据,省控考核断面考核数据采用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的监测数据。

第五条 断面考核指标包括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21项指标(以下简称“21项指标”)。断面按年平均浓度和月平均浓度进行考核,全部达到年度水质考核目标的,即为考核达标。单项指标不达标的,即为考核不达标。

第六条 断面达标补偿资金根据每个考核断面年度和月度达标情况计算。其中,水质目标为Ⅰ~Ⅲ类且年度达标的,每个断面补偿300万元;水质目标为Ⅳ~Ⅴ类且年度达标的,每个断面补偿160万元,每市该项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断面月度考核不达标的,当月该断面缴纳赔偿金20万元;断面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每个断面缴纳赔偿资金200万元;水质目标为Ⅰ~Ⅲ类且年度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消除劣V类水体任务的,每个断面再缴纳赔偿资金200万元。考核断面全年断流的,不纳入达标补偿范围。

第七条 断面达标指数补偿资金根据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月度排名计算。对排名前3名的市,按排名先后分别补偿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排名后3名的市,按排名倒数顺序分别缴纳赔偿资金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若当月该市全部断面均达标,则不缴纳赔偿。

第八条 断面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根据考核断面21项指标年平均浓度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比较情况计算。对提前消除劣Ⅴ类或直接提升到Ⅲ类的断面,每个断面补偿350万元;其他水质类别提升情况,每个断面每提升一个类别补偿150万元,提升多个类别的可叠加计算;断面水质优于年度考核目标,但当年水质类别较上一年度降低的,补偿资金减半。每市该项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计算单个断面生态补偿资金时,国控考核断面按照上述资金额度的100%计算,省控考核断面按照60%计算。

第十条 各市每年获得的补偿资金总额为断面达标补偿资金、达标指数补偿资金、水质类别提升补偿资金之和减去相应赔偿资金。

第十一条 关于受上游城市考核断面影响等特殊情形的核定办法,以及考核断面名单等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5


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引导生态功能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区域生态功能特点分类测算,重点扶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重要水源地。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对中央生态保护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补偿对象包括:

(一)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主要包括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山亭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临朐县,曲阜市,泰安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

(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高青县,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烟台市昆嵛山自然保护区,莱州市,潍坊市寒亭区,寿光市,昌邑市,泗水县,荣成市,乳山市,乐陵市,庆云县,滨州市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市。

(三)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槐荫区、钢城区,招远市,青州市,微山县,莘县,高唐县,东明县。

(四)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历城区、长清区,淄博市淄川区,烟台市福山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潍城区,泰安市岱岳区,东平县,威海市文登区,武城县。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4部分组成。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测算公式如下: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

Yi=Y×(Ai/A×30%+Bi/B×30%+ Ci/C×30%+ Di/D×10%)×ki×t

其中:Yi——i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

Y——重点生态县补助资金总额;

Ai——i县人口规模;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

Bi——i县区域面积;

B——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Di——i县财力缺口;

D——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财力缺口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

Yi=Y×(Ai/A×35%+Bi/B×35%+ Ci/C×30%)×ki×t

其中:Yi——i县国家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

Y——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

Ai——i县人口规模;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

Bi——i县区域面积;

B——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三)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

Yi=Y×(Ai/A×35%+Ei/E×35%+ Ci/C×30%)×ki×t

其中:Yi——i县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

Y-——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总额;

Ai——i县人口规模;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

Ei——i县重要河流流域面积;

E——纳入此类补助范围重要河流流域总面积;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四)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

Yi=Y×(Fi/F×35%+Ai/A×35%+ Ci/C×30%)×ki×t

其中:Yi ——i县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

点水源保护补助资金;

Y——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

源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

Fi——i县水源地取水量;

F——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总取水量;

Ai——i县水源地服务人口;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服务总人口;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以上指标比重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每项指标基础值为总值的60%。计算公式:某县某项指标考核值=〔60%+(该县完成值-各县最差值)÷(各县最优值-各县最差值)×40%〕。

其中:财政困难系数和转移支付系数,分别根据各县财力水平、因素比重情况确定。

第七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即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下一年度将取消其享受此项转移支付的资格。

第八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到县,直接下达到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额。各市在接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国家重点生态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6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自然资源保护和修复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含国家公园,下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工作要求,围绕规范化建设管理和督察检查考核,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考核赔偿。

第三条 基本补偿。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和核心区占比等因素,对纳入考核范围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类基本补偿,管护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补偿500万元,1—10万公顷的补偿300万元,0.5—1万公顷的补偿200万元,小于0.5万公顷的补偿100万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占比作为基本补偿加分项,核心区面积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再增加50万元。国家公园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赔偿。考核内容包括规范化建设管理情况(70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情况(15分)、各级督察检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15分),满分100分。

规范化建设管理考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基础保障、管理措施、管理成效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治情况考核是指,对自然保护区在历次督察、巡查、专项检查及自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级督察检查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考核是指,对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等新发现问题情况进行考核。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当年生态补偿资格。

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自然保护区应缴纳赔偿资金=∑三项内容考核得分/100×该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每年获得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

第六条 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给予经费支持,管护面积大于10万公顷的补助300万元,0.1—10万公顷的补助200万元,小于0.1万公顷的补助100万元。对跨设区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各市管护面积计算日常管理经费补助。

第七条 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

第八条 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考核指标、自然保护区名单等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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