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沿海市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全省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生态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海水水质未全部达标、海岸生态系统不健全等问题。《2020年全省湾长制工作重点》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为推动海洋生态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海洋强国战略有关要求,本着陆海统筹的原则,积极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和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领域,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办法》,旨在发挥财政政策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全省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制定过程
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和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等专业技术力量,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随后,通过召开6次座谈会和2轮书面征求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测算因素、测算公式、补偿标准等内容反复研究论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按程序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依据不同要素特点,注重分类施策,主要从生态保护成果、直接影响因素、间接影响因素三个层级出发,实施海域水质、入海污染物控制、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三类补偿(赔偿)。
(一)海域水质方面。主要突出考核目标导向,根据生态环境部确认的近岸海域水质数据,对达标的市,省级按照固定额度给予基本补偿。同时,对同比改善的市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推动各市主动落实保护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辖区海洋水质。
(二)入海污染物控制方面。根据我省入海污染物特点,将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作为测算依据,对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同时,对各市直排海污染源日均值超标的情况,由各市按次数向省级赔偿。
(三)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方面。支持各市维护海岸带生态系统安全,省级根据各市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护林面积和新增海水淡化规模等因素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