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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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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告

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文件精神,2021年我市将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为方便广大缴费人知晓并执行,现予以通告。

      希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规〔202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自2021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缴费基数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本通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公布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再另行调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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