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举办民间非营利性机构,举办者对于投入民间非营利性机构的开办资金该如何核算?

民间非营利机构,其结余不得分配给举办者,将来清算时的剩余财产也不能分配给举办者,而应当继续按照其设立时的宗旨和原定用途使用。因此,举办人一般不能从其所举办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取经济利益。据此,应当将该项出资额在投出时予以费用化处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虽然不能从出资举办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结余分配、清算剩余财产分配等形式的经济利益,但仍然可以通过向其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或者将其权益转让而获取转让收益等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则该项出资仍然具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此时由于不能从所举办的非营利组织分回股利,这一点与一般的对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同,因此不建议将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单位的投资列报为“长期股权投资”,建议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并按“成本-减值准备”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期末,需对通过该出资可获取的管理费、转让收益等经济利益进行合理、谨慎的估计,以确定该项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并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有)。

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六、三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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