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终止经营的哪些信息?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终止经营的下列信息:
(1)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信息的进一步分解;
(2)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3)终止经营的处置损益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处置净损益;
(4)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6)终止经营处置损益调整的性质和金额。
如果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的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上述信息。
对于当期首次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可比会计期间与该终止经营有关的下列信息:
(1)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收益)和净利润;
(2)终止经营的资产或处置组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3)终止经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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