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下列信息: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
(3)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转回金额;
(5)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金额,例如,与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如果处置组中包含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或负债,且有关这些资产或负债的披露已经包括在附注的其他部分,企业不需要在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附注部分重复披露,除非企业认为这样披露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相关信息。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费用和主要类别,以及每个类别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出售原因、方式和时间安排;
(3)列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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