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从原分类中划出时,如何重新计量?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由持有待售类别重分类为持有待分配给所有者类别,或者由持有待分配给所有者类别重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原处置计划没有发生本质改变,不应当按照上述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要求处理,而应当按照重分类后所属类别的计量要求处理。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或持有待分配给所有者类别的日期不因重分类而发生改变,在适用延长一年期的例外条款时,应当以该最初分类日期为准。

1.《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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