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向非关联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一年内未完成的,可以继续确认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情形有哪些?

(1)意外设定条件。
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即企业在初始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进行分类时,能够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所有条件,但此后买方或其他方提出一些意料之外的条件,且企业已经采取措施加以应对,预计能够自设定这些条件起一年内满足条件并完成出售,那么即使出售无法在最初一年内完成,企业仍然可以维持原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例】E企业计划将整套钢铁生产厂房和设备出售给F企业,E和F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已于2×17年9月16日签订了转让合同。因该厂区的污水排放系统存在缺陷,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情形一:E企业不知晓土地污染情况,2×17年11月6日,F企业在对生产厂房和设备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污染,并要求E企业进行补救。E企业立即着手采取措施,预计至2×18年10月底环境污染问题能够得到成功整治。
情形二:E企业知晓土地污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附带条款,承诺将自2×l7年10月1日起开展污染清除工作,清除工作预计将持续8个月。
情形三:E企业知晓土地污染情况,在协议中标明E企业不承担清除污染义务,并在确定转让价格时考虑了该污染因素,预计转让将于9个月内完成。
分析:情形一,在签订转让合同前,买卖双方并不知晓影响交易进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属于符合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事项,在2×17年11月6日发现延期事项后,E企业预计将在一年内消除延期因素,因此仍然可以将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情形二,虽然买卖双方已经签订协议,但在污染得到整治前,该处置组在当前状态下不可立即出售,不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
情形三,由于卖方不承担清除污染义务,转让价格已将污染因素考虑在内,该处置组于协议签署日即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
(2)发生罕见情况。
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即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初始分类时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所有条件,但在最初一年内,出现罕见情况导致出售将被延迟至一年之后。如果企业针对这些新情况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而且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也就是在当前状况下可立即出售且出售极可能发生,那么即使原定的出售计划无法在最初一年内完成,企业仍然可以维持原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这里的“罕见情况”主要指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情况、宏观经济形势发生急剧变化等不可控情况。
【例】A企业拟将一栋原自用的写字楼转让,于2×07年12月6日与B企业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预计将于10个月内完成转让,假定该写字楼于签订协议当日符合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2×08年发生全球金融危机,市场状况迅速恶化,房地产价格大跌,B企业认为原协议价格过高,决定放弃购买,并于2×08年9月21日按照协议约定缴纳了违约金。A企业决定在考虑市场状况变化的基础上降低写字楼售价,并积极开展市场营销,于2×08年12月1日与C企业重新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预计将于9个月内完成转让,A和B不存在关联关系。
分析:A企业与B企业之间的房产转让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原因是发生市场恶化、买方违约的罕见事件。在将写字楼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最初一年内,A企业已经重新签署转让协议,并预计将在2×08年12月1日开始的一年内完成,使写字楼重新符合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因此,A企业仍然可以将该资产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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