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吗?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与其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但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来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或有负债。如果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其他参与方、联营企业的其他投资方共同承担某项或有负债,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在该项或有负债中企业所承担的份额。在或有负债较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或有负债的类别进行汇总披露。
例:甲公司在其2×15年报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联营企业相关的或有负债单独披露如下:2×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财务担保的金额为4 625万元(2×19年的金额为4 519万元),半数以上的财务担保将在一年内到期。上述金额代表联营企业违约将给本公司造成的最大损失。由于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上述财务担保属于未确认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六(四)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