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哪些内容?

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发放现金股利、归还贷款或垫款等形式向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例如,某联营企业与银行(银行是独立第三方,不是联营企业的投资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联营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不能向其投资方支付股利。在这种情况下,联营企业向企业(投资方)转移资金的能力就受到了限制,如果该项限制属于重大限制,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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