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对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披露哪些内容?

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1.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不需要披露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2. 企业不是投资性主体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直接来源于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不需要经过调整,也不包括调节过程。
3. 企业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或权益的一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不需要披露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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