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应如何会计处理?请举例说明。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
例:A公司和B公司共同设立一项安排C,假定该安排划分为共同经营,A公司和B公司对于安排C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分别享有50%的份额。2×13年12月31日,A公司支付采购价款(不合增值税)100万元,购入安排C的一批产品,A公司将该批产品作为存货入账,尚未对外出售。该项产品在安排C中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
该安排也就是相当于C公司的成本60万元的产品加价卖给A 公司100万元。
1.安排C因该交易确认了收益40万元。A公司对该收益按份额应享有20万元(40万元×50%)。但由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存货仍未出售给第三方,因此该未实现内部损益20万元应当被抵销,相应减少存货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账面价值是80万元。
2.但B公司对该收益应享有20万元,应当予以确认(40万元×50%),B公司享有的20万元收益反映在A公司存货的期末账面价值中。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0号——合营安排》七(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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