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方意见均不一致时,最终决策者就是控制方吗?请举例说明。

不是。有时,协议中可能约定,各参与方意见均不一致时,哪个参与方拥有最终决策权。在判断合营安排的合营方时,也需要考虑最终决策者,但最终决策者未必就是控制方。
例: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D公司。董事会是D公司的决策制定机构,A公司、B公司、C公司在D公司董事会中各占一个席位。协议约定规定,D公司相关活动决策须经董事会至少两票才能通过,如果A公司、B公司、C公司意见均不一致(如A公司、B公司、C公司对D公司未来5年应重点投资某个领域各自有不同看法),A公司具有最终决策权。
本例中,由于存在多种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D公司,并且协议没有明确指出具体哪些参与方必须同意,决策才能达成,因而不存在共同控制D公司的参与方组合,D公司不是一项合营安排。同时,尽管A公司、B公司、C公司意见均不一致时,A公司具有最终决策权,但如果B公司和C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做出决策。因此,A公司的最终决策权是有条件的,A公司并不拥有对D公司的控制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0号——合营安排》四(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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