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还需要考虑什么?请举例说明。

实务中,各参与方不乏采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以实现共同控制,在判断“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还需要考虑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例:A公司和B公司各持有C公司24%的表决权。C公司剩余52%的表决权分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一个其他股东持有超过1%的表决权,C公司历史上从未发生除A公司和B公司外的超过20%的表决权股东联合进行决策的情况。C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50%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C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A公司、B公司均应一致行动。
本例中,尽管A公司和B公司合计只持有C公司48%的表决权,但C公司剩余表决权分布极为分散,因此,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当投资方拥有半数以下表决权时考虑表决权的相对份额大小以及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等来判断控制的指引,A公司与B公司能够集体控制C公司,同时,由于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A公司和B公司对C公司存在共同控制,C公司构成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40号——合营安排》四(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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