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担保
财务报表

企业(转出方)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的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列报?

企业应披露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及相关条款和条件。若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且转入方有权出售或再担保,企业应单独列报该非现金担保物。

企业应当披露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与该项担保有关的条款和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出方)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六章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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