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售工具
权益工具

企业在认定可回售工具是否应分类为权益工具时,应当注意什么?

在认定可回售工具为权益工具时,需注意:1. 优先要求权工具不按比例获净资产;2. 确定最次级类别需评估清算时净资产要求权;3. 工具不应含其他金融负债合同义务。回售权例外仅适用于回售权,其他义务不适用。

企业在认定可回售工具是否应分类为权益工具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 在企业清算时具有优先要求权的工具不是有权按比例份额获得企业净资产的工具。例如,如果一项工具使持有方有权在企业清算时享有除企业净资产份额之外的固定股利,而类别次于该工具的其他工具在企业清算时仅仅享有企业净资产份额,则该工具所属类别中所有工具均不属于在企业清算时有权按比例份额获得企业净资产的工具。
2. 在确定一项工具是否属于最次级类别时,应当评估若企业在评估日发生清算时该工具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权。同时,应当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重新评估对该工具的分类。例如,如果企业发行或赎回了另一项金融工具,可能会影响对该工具是否属于最次级类别的评估结果。如果企业只发行一类金融工具,则可视为该工具属于最次级类别。
3. 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应当不包括其他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合同义务。本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可回售工具的特殊规定,是仅针对回售权规定的一项债务与权益区分的例外。如果可回售工具中包含了回售权以外的其他构成发行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则该回售工具不能适用这一例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五(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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