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金融工具不适用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各种类型的金融工具,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会计准则:
1.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要求企业对子公司、合营安排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该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符合投资性主体定义的企业对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子公司不予合并,并且对这类其他子公司的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核算该类投资,则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
4. 企业在结构化主体(包括纳入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适用其他主体中权益准则。
5. 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合同虽然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
6.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属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7.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核算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 保险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因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负债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规范,不适用本准则。
9. 因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义务,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由于职工薪酬相关义务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不适用本准则。
10.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以及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11. 对于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或事项涉及所得税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一章第3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