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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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第二章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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