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
附注
编制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点:
1.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披露。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报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进行编制,而不应当仅仅披露本中期所发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2. 中期财务报告附注应当对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此外,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1.《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二章第7条

2.《202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第5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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