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例:20×7年11月1日,甲公司确认丁公司投保的A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48000元;11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4000元;12月31日,甲公司保险精算部门计算确定A财产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为40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11月1日,确认原保费收入48000元。
借:银行存款 48 000
贷:保费收入 48 000
(2)11月31日,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4000元。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4 000
(3)12月31日,调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000(44000-40000)元。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000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 000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25.3.1(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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