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原保险合同如何确认保费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例:20×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定期寿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7年1月1日零时至2×26年12月31日24时保费总额为60000元,分5期于前5年每年1月1日等额收取。合同生效当日,乙公司收到李某缴纳的第一期保费12000(60000÷5)元。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保费通常分期收取,一次性交足较少;投保人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保费的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对于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 000
贷:保费收入 12 000
以后各年收取保费的账务处理同上。

《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2020年版)》2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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