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应当照本准则的规定,对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最早的期初已经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后被指定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照本准则的规定,对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最早的期初已经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后被指定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1.企业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2.由于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对手方变更为一个或多个清算交易对手方(例如清算机构或其他主体),以最终达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清算的目的。
除上述情况外,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套期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不作追溯调整。
此外,企业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或者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可以照与本准则关于期权时间价值相同的处理方式对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如果择追溯调整,企业应当对所满足该择条件的套期关系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六章第36、37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