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的计量能否相互抵销?
在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后续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不得相互抵销。
【例】2×18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出售给丙公司,售价为20万元人民币。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20.175万元。2×18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判断应否终止确认。由于此项出售属于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到期后甲公司应按固定价格将该笔国债购回,因此可以判断,甲公司保留了该笔国债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终止确认,该笔国债应按转移前的计量方法继续进行后续计量。
(2)2×18年4月1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0000
(3)2×18年6月30日,甲公司应按根据未来回购价款计算的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并确认有关利息费用,计算得出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为3.5%。
卖出回购国债的利息费用=200000×3.5%×3/12=1750(元)
借:利息支出 175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750
(4)2×18年7月1日,甲公司回购时: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1750
贷:银行存款 201750
该笔国债与该笔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不应抵销;该笔国债确认的收益,与该笔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在利润表中不应抵销。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五章第十八条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