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二)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对价包括获得的所新资产减去承担的所新负债后的金额。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企业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应当照下列规定确定继续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
(一)企业出售过与继续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继续确认部分存在其他市场交易的,近期实际交易价格可作为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二)继续确认部分没报价或近期没市场交易的,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为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