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贷款和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企业如何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请举例说明。

某些金融工具可能同时包含贷款和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企业根据合同规定有通知借款人还款和取消未提用信用额度的能力,但这种能力未将企业所面临信用损失的期间限定在通知期之内,则企业对于此类金融工具确认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应当为其面临信用风险且无法用信用风险管理措施予以缓释的期间,即使该期间超过了最长合同期限(通知期)。
例如,对于信用卡持卡人,银行可以最短提前1天通知撤销循环信用额度;但在实务中,银行只有当持卡人出现违约后才会撤销授信额度,而此时对于阻止全部或部分预期信用损失的发生而言可能已经太迟。因此银行不可能以1天的通知期作为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期间。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十一(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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