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可以运用简单方法吗?请举例说明。

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运用简便方法。例如,对于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可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如,若未逾期为1%;若逾期不到30日为2%;若逾期天数为30~90(不含)日,为3%;若逾期天数为90~180(不含)日,为20%等),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十一(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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