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对于适用本准则有关金融工具减值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信用损失:
1. 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2. 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其中,用于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现金流量,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用于计量租赁应收款项的现金流量保持一致。
3. 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应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的情况下,企业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企业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应当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致。
4. 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应为企业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企业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5.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应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章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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